关于按上级要求开展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通知

尊敬的各位家长:

 

根据济南市财政局、济南市教育局济财教【201147号文件《关于建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的意见》,按照文件及会议部署,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,

一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,市与县(市)区共同设立政府资助金,用于资助学前教育阶段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。资助对象为当年831日前年满36周岁,在教育部门注册幼儿园就读的幼儿(托班除外),且符合以下四类情况:

1)具有济南市常驻户口的城镇低保家庭、农村低保家庭,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。

2)具有济南市常驻户口,无法定抚养义务人,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,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。

3)具有济南市常驻户口,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适龄儿童。

4)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民发[2009]26号)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的适龄儿童。

二、 请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在1110日前到幼儿园办公室索取《济南市学前教育资助个人申请表》,准确无误填写后由幼儿园报至上级教育、财政部门审批。

三、上级文件备查,欢迎家长参阅。如有不明,请至办公室详询。

 

特此通知!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济南市市中区博雅幼儿园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11月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