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家长、亲爱的同学们、小朋友们:
你们好!
9月1日起,2012医疗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开始了,学生及入托儿童又可以享受到居民医保所带来的实惠了!学生儿童的健康,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,解决孩子看病难、看病贵的问题已迫在眉睫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“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”的要求,市政府以232号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《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,决定在全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。下面就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一简单介绍。
一、参保范围
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(包括职业高中、中专、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)、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;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,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。
二、缴费期及缴费标准
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期,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(即一个医疗年度)。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按照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,其中个人缴纳40元,政府补助200元;在校(托幼机构)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,由所在学校(托幼机构)负责,参保费用统一由学校收取。
三、医保待遇
一个医疗年度内,参保的学生和少年儿童因病住院,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(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)。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,起付标准分别为:一级医院200元,二级医院400元,三级医院700元。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,起付标准降低20%;第三次住院起,不再设立起付标准。住院医疗费用,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。在一、二、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,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了80%、65%、55%(原比例分别为70%、60%、50%)。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,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%,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(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)。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,200元以内报销20%,超出200元的部分自负。门规病种方面,共有六种疾病可以办理门规手续,分别是: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、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、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)的基础上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血友病,为患这些疾病的学生儿童带来了福音。
如果您想更详细地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,欢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。
咨询电话: 济南市医保办:80698517/80698617 市中区医保办:82078668
市中区医保办地址:市中区胜利大街53号(经十路体育馆北门向西150米路南)
各位家长,为了孩子健康成长,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为您的孩子添一份健康保障。
祝全市的小朋友们、同学们,身体健康!学习进步!
市中区医保办
市中区教育局
2011年9月1日